索引号 | 3212000015/2025-00001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城管局 | 发文日期 | 2024-12-31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城管局
- 发布日期:2024-12-31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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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4年12月27日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对《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新万博体育下载_万博体育app【投注官网】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泰政规〔2023〕2号)要求,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依据《泰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泰政发〔2004〕41号)已于2023年11月20日废止。
随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化,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明确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范围和具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参考外地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有必要制定出台该《办法》,对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予以指导和规范。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不分章节,共十四条。主要对部门职责、执法范围、执法协助、案件移送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明确部门职责与执法范围。《办法》规定了市、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职责,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规定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事项的范围。
(二)建立执法协助机制。为进一步保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效实施行政处罚事项,《办法》规定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了相应的工作机制。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做好专业性强的行政处罚案件中违法事实的技术认定工作。
(三)细化案件移送流程。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综合执法与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监管的联动,《办法》规定了违法违规案件以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规定。
三、出台意义
《办法》的出台,将在立法层面固化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成果,为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法治保障。对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范围和职责边界,进一步规范部门之间的执法协助和案件移送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