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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41862/2025-303915 分类 国有资产监管
发布机构 国资委 发文日期 2025-11-03
文号 泰国资〔2025〕31号 时效
市国资委新万博体育下载_万博体育app【投注官网】印发《市管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 信息来源:国资委
  • 发布日期:2025-11-03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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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管企业

《市管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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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113



市管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规则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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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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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市管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行为,加强财务监督,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和江苏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结合市管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简称市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简称子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预计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事实损失,对其账面余额进行账务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市管企业应建立健全有关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决策和执行制度,明确具体工作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落实职能部门、岗位和人员的权限范围和相应责任,加强指导、监督与管理,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第五条?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监督。所出资企业负责本级及所属企业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组织和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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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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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客观性原则。当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无论该项资产是否已计提或提足资产减值准备,都应按本规则对该项资产进行财务核销。

第七条?谨慎性原则。市管企业应定期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预计潜在损失,合理计提相应资产减值准备。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不恰当运用谨慎性原则,应作为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第八条?及时性原则。已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应当在取得确凿证据之日起一年之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财务核销。

第九条?责任清晰原则。市管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应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的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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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产损失申请账务核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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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企业进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应对资产损失进行调查清理,取得合法证据。

第十一条?企业对外投资(债权投资、股权投资与其他投资)、应收款项(应收与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委托贷款与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依据下列证据申请核销:

(一)上市流通的金融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有关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二)被投资单位或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被投资单位或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不足清偿或无法找到承债人的证明等;

(四)涉及诉讼的,应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或合法证据;

(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资产所属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

(九)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并能认定在最近的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签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十)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二条?货币资金、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依据下列证据申请核销:

(一)发生盘亏的,应取得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盘亏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同相近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等;

(二)报废、毁损的,应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企业有关报废、毁损情况说明、残值确定依据和说明、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等;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对账单;

(六)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七)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依据下列证据申请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四条?企业或有负债(包括担保、抵押等行为造成的损失)成为事实负债后,对无法追回的债权,分别按有关资产损失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申请资产损失财务核销。

(一)对外提供担保损失。被担保人由于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本企业承担了担保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参照第十一条规定进行损失认定。

(二)抵押损失。由于企业没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价值与拍卖或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认定为损失。

第十五条?待摊费用、递延资产以及长期应摊未摊费用,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第十六条?其他资产形成事实损失时,依据本章类似资产的损失证据申请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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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务核销程序

第十七条?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发生事实损失的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核销报告,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溯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该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企业财务部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四)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董事会核准同意,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办公会议核准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按照企业内部核准权限,需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确认的,应当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确认;

(六)根据企业董事会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上级企业(单位)批复及相关证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

相关资产损失后,应报市国资委产权处备案登记。

第十八条?企业单笔或单项资产损失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由市管企业履行核销审核确认程序后向市国资委提出核销申请。损失金额较大或特别重大事项,应先向市委、市政府履行报告程序。

限额以下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由市管企业决定,有关核批办法应报市国资委备案;限额以下资产报失,当年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市管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专项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九条?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按规定应报市国资委核准的,市管企业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资产损失核销请示,主要包括资产损失核销的类别、金额和形成原因,并附资产损失汇总及明细表,逐笔附资产确认为事实损失的相关合法证据;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包括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

(三)有关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等;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损失核销专项审计报告;

(五)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六)与资产损失相关的其他材料或证据。

第二十条?市国资委对市管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申请进行合规性、合法性审核,必要时到企业实地抽查、重点核实,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复核。

第二十一条?市管企业应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账销案存资产登记、清理和追索及销案等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款项经批准核销后,财务部门应设立备查账簿,记录账销案存资产的财务核销、追索回收、销案等情况,并保存有关档案,做到有据可查,资产损失可追溯。

第五章?备案、审计与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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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市管企业每年末应将年度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情况汇总报市国资委备案,报备材料包括:

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情况报告,包括:核销资产损失的类别、核销资产的清理与追索情况、核销金额与原因、企业内部核销审批程序等。

第二十四条?市国资委将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情况纳入年度出资人审计的重点内容。市管企业根据审计职责分工将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情况作为企业年度财务决算重点审计内容,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核说明,并作为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的附件进行单独披露。基本内容包括:

(一)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证据的充分性与确凿性;

(二)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程序的合规性;

(三)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四)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年度决算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等。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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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工作责任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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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应当对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负领导责任;市管企业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市管企业审计、法务等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负审核与监督责任,申请核销的部门或企业应负责提供审核与监督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市管企业对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市国资委提供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管企业在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过程中,未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和未取得有效、合法证据,弄虚作假,擅自处置的,市国资委责令予以纠正;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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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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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本规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三十?本规则由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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